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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宣扬“法轮功”邪教在江西吉安获刑

来源:中国反邪教网 发布时间:2021-11-10 11:13 浏览次数:16749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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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819日,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,判处被告人张某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。

 

被告人张某雪,女,198611月出生,汉族,大学本科文化,河北省唐山市人。202112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,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,421日被执行逮捕。

 

法院经审理查明:被告人张某雪于2021118日在吉安市吉州区某电脑公司购买打印机和纸张等作案工具,打印制作了大量“法轮功”宣传品,并购买塑料封装袋用于封装上述“法轮功”宣传品,后多次前往吉州区各小区住户门口张贴、投放。直至2021124日晚在吉州区阳明公馆张贴、投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 

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雪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缴获分装好的“法轮功”宣传品136袋,每袋装有“法轮功”宣传品四张,从吉州区阳明公馆查获张某雪已张贴在住户门口的“法轮功”宣传资料13袋;从被告人张某雪住处查获已制作好的“法轮功”宣传单160张,“法轮功”书籍1本,笔记本电脑、彩色打印机、打印纸、自封袋等作案工具。

 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雪明知“法轮功”是国家明令取缔的邪教组织,仍制作、传播“法轮功”邪教宣传品数百份,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,属情节较轻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(十一)项、第四条第(二)项、第五条之规定,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

散发的非法宣传品.jpg

散发的非法宣传品

法律延伸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
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
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。

   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

第二条  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,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 ········

(十一)制作、传播邪教宣传品,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:

1.传单、喷图、图片、标语、报纸一千份(张)以上的; ········


第四条   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,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较轻”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 ········

(二)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,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; ········


第五条  为了传播而持有、携带,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,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,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:

   (一)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,以犯罪既遂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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